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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登记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其他县(市)、设区市市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等规定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主动办理变更登记。离开居住地的,应当主动申报注销居住登记。登记的居住信息,按照规定可以作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确认落户地、居住年限等办理条件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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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
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领居住证。
全省域实施网上核发居住证改革,提高居住证持有人义务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的实际享有水平,健全完善与积分挂钩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推行居住证互认、转换办理集成应用,解决人口流动的公共服务转移接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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