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银行取出母亲去世前存的钱,银行为什么以存单是假的为由拒绝兑现?这背后又有着什么样的故事呢?
故事还要回到13年,那年主人公刘某的母亲去世了,母亲的去世让刘某极其悲痛,然而母亲却给孩子留下了一丝念想。
“孩子,等妈走后,你要记得我房间里面的那个铁盒子,我走了之后你就把它打开吧”刘母说完这句话,不久之后便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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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之后,刘某便为母亲的丧事而操劳着,又加上工作的繁忙,便将母亲交代的铁盒子抛之脑后。
随着时光的逝去,两年过后,这是一天为母亲扫墓的日子,刘某回家整理母亲的遗物,突然那个铁盒子映入眼帘,刘某这才想起母亲临终时交代的话语。
刘某按照母亲的遗言打开了那个铁盒子,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一张银行存单,上面的数额让刘某大吃一惊,600万元,母亲怎么可能有这么大额的存款呢?
第二天,刘某决定拿着存单去银行辨认真伪,银行看到这个存单之后的举动令人困惑,银行声称存单是假的,银行必须要没收,这让刘某一家人质疑。
母亲临终前交代的疑惑,怎么可能会是假的?父亲也对刘某说,自己的母亲生前曾经参与炒股,而这些钱可能是母亲炒股之后得到的。
刘某坚决不同意将存单收回,多次寻找银行协商,银行却多次拒绝给予存单。
母亲的遗物怎可落入他人之手?于是,刘某便开始提起上诉,想要收回这张银行存单。而银行也丝毫不手软,他们报警举报刘某,认为刘某伪造银行存单进行金融诈骗。
公安机关为了这张存单的真假,也费尽了全力,公安机关将这张存单送到各个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来的结果却是,这张存单“倾向性不一致”,由于鉴定结果的不一致,便不能确定这张存单的真假。
就这样,刘某一家和银行双方相互对峙,僵持了四五年,依然没有结果。
刘某也曾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600万存款以及利息,均被法院判决驳回,最终刘某能否要回自己的钱呢?
刘某是否真的伪造了存单构成了犯罪?最终这600万元又能否取出呢?本案中蕴含许多法律知识值得我们学习。
一、刘某是否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属于诈骗罪的一种,它的特殊之处在于通过伪造等各种方式制造出虚假的银行存单等结算凭证,进而骗取财物并且涉案金额较大,而普通的诈骗罪只要求犯罪分子伪造了事实、实施了诈骗行为。
刑法规定金融凭证诈骗罪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有证据证明金融凭证是伪造的、虚假的,而本案中刘某的金融凭证经过多方鉴定并不能确定存单的真假,无法判断是否是伪造的,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刘某故意伪造的存单,因此最后公安机关撤销了对刘某的立案调查。
二、银行未经刘某允许,没收刘某的存单,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的管理规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当面收缴假币,并且出具收缴凭证。
同理,银行在接到刘某的银行存单后,第一时间如果认为存单为假,就有权力在遵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予以收缴,只是在收缴之后必须开具没收凭证,并且应当将存单进行打印,将复印件交由刘某留作证据。
因此本案中如果银行在收缴存单时遵循了相应的步骤规范,那么收缴行为就是合法的。
三、法院二审维持驳回刘某诉讼请求的判决,刘某又该如何维权?
刘某在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支付600万存款以及相应利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刘某母亲有能力存下600万巨款,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单的真实性,刘某的母亲也早已去世,无从查证,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上诉之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此时刘某若仍想通过诉讼维权,只能向法院申请再审。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需有具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即使申请了法院也不会受理。
法定的理由包括: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来的判决是错误的;原判决作出时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原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有错误;原审法院审判时违反了法定程序等。
也就是说,只有当刘某找出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存单的真实性时,他才能够通过申请再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二审法院的判决就已经生效,刘某很难再要回存单上的60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