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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 (2)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3、 (3)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4、 综上所述,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5、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6、 二、兼营非应税劳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7、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8、 综上所述,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三个“两”。
9、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3)两种行为如分别核算,分别征收两种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兼营的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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